泰州腾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睿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腾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天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82执异96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其与江苏睿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技公司)、被执行人泰州腾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泰州市天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泰州支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中,异议人永安保险泰州支公司主张其对被执行人天佑公司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损失尚未确定,该主张实质是对天佑公司是否对永安保险泰州支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依据上述规定,对天佑公司在永安保险泰州支公司的理赔款(保险单号为23xxxxxxxxxxxxxxxxxxx03)依法不得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可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据此本院作出的扣划案涉理赔款的执行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本院对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诉睿技公司、被执行人腾盛公司、被执行人天佑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7)苏1282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睿技公司、被执行人腾盛公司、被执行人天佑公司归还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垫付款1,222,41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065元由睿技公司、被执行人腾盛公司、被执行人天佑公司负担。后天佑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苏12民终676号民事裁定:准许天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佑公司负担。 根据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1282执1807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苏1282执1807号之四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天佑公司在异议人永安保险泰州支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40万元,并向永安保险泰州支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司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天佑公司在永安保险泰州支公司的保单号为23xxxxxxxxxxxxxxxxxxx0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40万元。
撤销本院(2018)苏1282执1807号之四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顾亚平 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书记员臧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