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9170012N,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中心社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友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200.8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称该公司对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无其他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其在工商银行盐城新都支行的账户(期限一年,2018.7.21-2019.7.21)。
3、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4、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5、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6、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核实了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债权情况,该公司称线索属实但因尚未审计完毕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本院依法向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中农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审计确定后协助本院将债权予以扣留,限额40万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200.88元,本院共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300200.88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审计确认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肖 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刁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