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民初4800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917001-2,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中心社区振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