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82执3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9170012N,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中心社区振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福德与被执行人江苏国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房产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