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7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世茂广场C座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韩晓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苏0303诉前调8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建兴支行,账号:44×××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账号:65×××00),金额以140万为限。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建兴支行,账号:44×××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账号:65×××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