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诉前调85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世茂广场******。
法定代表人:韩晓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iv>
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建兴支行,账号:44×××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账号:65×××00),金额以140万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