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港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674号
申请人:**港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高公岛东山组99号海鲜餐厅B1号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02号浦发金融大厦第十七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新。
**港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695000元,保险期限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9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曼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