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8235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舜淮府第办公楼1-613-6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瑶,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3-1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为2263元,由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维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