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法定代表人:汪砚军,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航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