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3483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健。
被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解放南路舜淮府第办公楼1-613-617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