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内科创软件园4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