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79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15691804135,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高集街道府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