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郑庄村26号。
被申请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27486599,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街道金陵御花园7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691804135,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高集街道府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灌云建1107××××106800031068)、中国建设银行3205××××103300001033)及被申请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32108116013210××××8594封被申请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2006-3号地块(伊山路)伊新花园8号楼1单元201室、202室、402室、602室、1102室,8号楼2单元202室、502室、602室、702室、802室、1102室,10号楼1单元202室、203室、204室、403室,12号楼1单元302室、304室、403室、404室、602室、702室、802室、803室、902室、903室、1002室、1102室、1103室、1202室、1203室、1402室、1503室、1603室、1701室,8号楼14商业,10号楼10#-1商业、10#-2商业、10#-3商业、10#-4商业、10#-5商业。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灌云建设路支行(账号:1107090619100031068)、中国建设银行灌云支行(账号:32050165733600001033)各1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3210811601201000638594)1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2006-3号地块(伊山路)伊新花园8号楼1单元201室、202室、402室、602室、1102室,8号楼2单元202室、502室、602室、702室、802室、1102室,10号楼1单元202室、203室、204室、403室,12号楼1单元302室、304室、403室、404室、602室、702室、802室、803室、902室、903室、1002室、1102室、1103室、1202室、1203室、1402室、1503室、1603室、1701室,8号楼14商业,10号楼10#-1商业、10#-2商业、10#-3商业、10#-4商业、10#-5商业,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静文
书 记 员 高 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