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林涂料厂、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9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妹,扬州市邗江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缪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林涂料厂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29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应都
审 判 员 赵 峰
审 判 员 汪德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