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39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仪征市。
被执行人:经荣剑,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庆红,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荣剑、江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1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