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585号之二
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6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印雪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