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132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5日,住西峡县。
被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人才广场16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印雪龙。
原告***与被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