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32号之一
申请人:西峡县物华金属冶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五里桥镇北堂村东营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0667404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6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70307864F。
法定代表人:印雪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配,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0日,住淅川县。
申请人西峡县物华金属冶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豫1323民初32号民事裁定。申请人西峡县物华金属冶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1.撤回对二被申请人在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60万元的冻结;2.解除对担保人封丽位于西峡县××街道××路××号楼××房产【豫(2022)西峡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封丽位于西峡县××街道××路××号楼××房产【豫(2022)西峡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配在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600000元的冻结。
因申请人西峡县物华金属冶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未作出保全措施前撤回保全申请,故申请人预交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