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673号之三
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6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印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6元,减半收取计7338元,由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