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3475号之四 原告:***,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6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印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道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