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73号
申请人: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和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0310609P。
法定代表人:周俊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阳,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明珠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0058787109H。
法定代表人:张帮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