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2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和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0310609P。
法定代表人:周俊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亿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案号为(2019)苏0282民初1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款219.6575万元及利息(159.6575万元自2017年7月23日起、24万元自2018年1月23日起,分别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183.6575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36万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分别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二、驳回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名下有银行存款2300000元,目前已扣划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但**及其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在复议阶段,申请人提出以其法定代表人周俊洪名下房产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先行发放1800000元。同时查明**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E××××汽车一辆,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6日,如需继续查封,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蒋晨阳,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到位2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1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