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567号
原告: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和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03106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明珠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005878710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8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由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