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5JMU2L,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萧墅路9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浩伟。
被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70323821Q,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陶四宝。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鼎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54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497.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