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陶四宝。
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青莲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09号1幢8楼。
法定代表人:陈婷嫱。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7590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159元,合计108906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90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8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