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执3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路1258号10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109号1幢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5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336000元,合计1036000元。二、被告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904元,由三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寄的上述材料因“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遭退信。后本院对上述材料依法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名下的财产亦未到庭,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8月18日、2023年1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工行浙江省萧山分行,账户:×××80;冻结期限一年,2024年1月27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了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E3××**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自2023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该车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 3、经查,本院在执行(2021)苏0507执2900号中依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相城区××镇××路××号××幢××室房××,嗣后,案外人***对上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苏0507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本院对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幢××室的**,故上述房产无法处置。 4、除上述已**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关联案件查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2)苏0505执2315号案件中,曾于2022年8月1日委托本院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巷村××号、相城区××镇××路××号××幢××室××实地调查,赴苏州市相城区**湖镇陆巷村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据村委会工作人员所说,平时见不到被执行人,不知道其情况。到澄××××902室敲门后无人应答。后至澄苑物业了解相关情况,据物业工作人员所说,澄××××前段时间刚完成成交,但是登记的新业主不是被执行人,之前的业主也不是,在物业系统中没有查询到与被执行人相关的信息,不知道其情况;2022年8月3日,赴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未找到该公司下落;2022年11月17日,本院委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赴被执行人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未找到该公司下落。 四、2022年11月22日,因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优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2022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通过全国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六、2023年1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询问申请人能否提供线索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亦无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336000元、律师费20000元、**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应收取执行费13159元,实际收取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冻结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黄 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