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9412号
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31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陶四宝。
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润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8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398元,由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