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立腾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立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体育场后面停车场大门侧门面,组织机构代码308859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3栋,组织机构代码3373434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53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金立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700.00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