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144号
原告贵州金立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新体育场后面停车场大门右侧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负责人**。
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时代佳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金立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立案。
原告贵州金立腾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石材货款支付协议,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购买石材货款355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前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以3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双倍计算,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覃桢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