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7011号
原告:扬州协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楼朝东门市房由南向北第壹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323657840U。
法定代表人:蒋艳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617Y。
法定代表人:徐仁义。
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中创联合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813948。
法定代表人:王享铸。
被告: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天明村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856894755。
法定代表人:鲁权。
原告扬州协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协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协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扬州协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93.00元。
审判员 李兴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代忠亚
书记员徐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