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9332号
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生创展公司)与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百姓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生创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京、刘娇霞,被告百姓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合生创展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生创展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贵州合生创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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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孟荣钊
法官助理 王 庆
书 记 员 黄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