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527号
原告: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办幸福村两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3MA6EG8QJ0D(1-1)。
经营者:田贞亮,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芳,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00号(时代佳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617Y。
法定代表人:徐航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贵州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部新区楚金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卢方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伟科
书 记 员 余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