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258号
申请人:苏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归庄利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4980035。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郁金香路499号B栋4-5层。
法定代表人:鞠玉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9157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15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金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郁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