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4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昆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昆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3民初26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昆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昆山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3民初265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