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3228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银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