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690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女,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原告***、***诉被告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