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4执保959号
关于申请人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9)苏0684民初51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16日对被申请人南通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帐号3206260101201000205385)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62万元,实际冻结到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的,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