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919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严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沈红球,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大道中昂朗润营销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亢。
原告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1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0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奇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新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佳桐
书 记 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