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城埠商初字第00002号
原告**佳华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3705-1,住所地:**市宿城区埠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旭,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泗路南侧宁徐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徐英杰。
被告韩轶。
原告**佳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多次催缴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光升
代理审判员  臧 委
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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