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0337991W,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泗路南侧宁徐路西侧中国泗洪农机汽车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许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斯达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5530453K,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S25省道王沟段北侧车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斯达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钧杰
审 判 员 刘 彬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小青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