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561号 原告: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0337991W,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凤凰城18栋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T4UU42N,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州东大街(绿洲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雨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