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229号
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XWDB9J,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海防**。
法定代表人:卞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034661X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黄海路南万佳装饰城**4033-N、4035-N。
法定代表人:许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飞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限额为10898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815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董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