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2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XWDB9J,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海防**。
法定代表人:卞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034661X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黄海路南万佳装饰城**4033-N、4035-N。
法定代表人:许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981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622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不动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2020年11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98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潘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董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