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6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南万佳装饰城1幢4033-N、4035-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034661XD。
法定代表人:许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练霏菲,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希望小镇消防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XXCU1A。
负责人:舒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刘金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刘金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72016757U。
法定代表人:陈叶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霞,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三建司)、贵州省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黔0330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判决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立即给付图腾公司工程款计币2256451.38元,并承担本金375651.38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期间、本金2256451.38元2020年1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红旅公司在欠付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由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红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图腾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签署的《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后进行拆分数个工程再分包,其自己在案涉工程中并未实际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应属于违法分包。根据我国《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就所有承包合同所涉的全部工程含主体结构工程均未参与实际施工,都是拆解后对外分包的,其收取管理费作为主要合同目的,一审未对上述事实进行实质性调查,而直接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二、图腾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下浮25%结算应为无效条款。1、根据《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第四条第4.2款约定,该下浮25%所指款项应为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转包案涉工程所获利益,属于违法所得,尽管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下浮费用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范围。图腾公司也提出下浮比例过高的主张,依据公平原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应当降低或者免除约定下浮的25%。2、《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第四条第4.2款约定的下浮25%后结算工程款,结算价低于工程成本价,其约定下浮25%应为无效约定。依据《招投标法》第33条、第41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图腾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签订的《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其合同结算条款也就必然无效。国家提倡低价中标,但不允许低于成本价中标。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也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但坚决反对低于成本价中标。三、红旅公司应在欠付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红旅公司并未对其不欠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工程款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红旅公司在法庭调查中也陈述认为案涉工程加上增项工程总工程约1亿多,其已付8000多万元,还应欠付约2000万元,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而错误认定因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红旅公司未进行结算,是否欠付不确定,不支持图腾公司要求红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认定行为实属罔顾事实。四、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了具体付款日期,且付款时间节点具体明确,但因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长期占用图腾公司资金不付,给图腾公司造成损失,故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另从双方对账的付款时间及金额来看,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在图腾公司一审起诉前就存在逾期现象,图腾公司也正是因为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而一审法院认为对2021年4月9日前的利息因工程价款不明确而不应承担,实属不公。五、保函费属于图腾公司的实际损失,属于必要支出,虽然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多种,如果图腾公司通过另外方式提供担保,也一样会发生实际损失,故本案的保函费应当由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红旅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的规定,图腾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的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图腾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图腾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图腾公司的损失部分,应当判决违约方即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支持上诉请求。
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辩称,一、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与图腾公司签订的《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红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总承包给具备施工总承包壹级施工资质的答辩人江西建工三建司,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为将税收解缴在工程所在地,江西建工三建司在习水县设立分公司;在由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自行完成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将其中“贵州土城希望乐园亮化工程”专业分包给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图腾公司,由图腾公司进场专业施工“贵州土城希望乐园亮化工程”,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与图腾公司签订的《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不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合法有效。图腾公司诉称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再分包、未实际参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等,与事实不符。二、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与图腾公司签订的《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以审计总金额下浮25%结算)有效。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与图腾公司签订的《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该分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议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红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发包给江西建工三建司施工总承包,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将“贵州土城希望乐园亮化工程”专业分包给图腾公司施工,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规定。图腾公司在诉讼前从未对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提出异议,图腾公司在诉讼中认为结算下浮比例过高、结算价低于成本,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撒销权行使期间,依法不应支持。三、图腾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不符合双方约定。图腾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与双方所签合同5.2条款约定的付款节点条件不符,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应支持。四、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将“贵州土城希望乐园亮化工程”分包给图腾公司施工,不是转包,也不是违法分包,图腾公司主张红旅公司应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五、图腾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图腾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应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图腾公司采取通过交纳担保费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方式属于商业行为,该商业行为属于图腾公司自行选择的结果,并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双方所签合同并没有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进行特别约定,因此,图腾公司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红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图腾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图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图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256451.38元,并承担本金3756451.38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期间、本金225641.38元自2020.1.23起至付清时止期间年利率百分之6计算利息;2、判令红旅公司在红旅公司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两次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由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红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红旅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签订《希望小镇文化景观建设项目融资代建框架协议》,就位于习水县土城镇的希望小镇文化景观建设项目合作进行融资代建达成框架协议。2018年9月25日,红旅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红旅公司将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发包给江西建工三建司,合同价格暂估价为8712万元。希望小镇文化景观建设项目与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是同一项目。
2018年6月30日,图腾公司(乙方)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甲方)签订《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将位于习水县土城镇的希望小镇文化景观建设项目亮化专业工程分包给图腾公司。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本工程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设计图及建设单位要求亮化安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明确工程设计标准及规范;工程款暂定为400万元,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为以红旅公司定出主材价在结合贵州省定额计价,并且以审计总金额下浮25%后进行结算;合同价款的结算资料由图腾公司负责;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图腾公司进场后无预付款项,图腾公司全部材料进场后付50万元,完成全部工程再付50万元,待进度审计金额结果确定后付至审计金额的70%,待验收合格后与最终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三年后一个月支付。支付款项前乙方必须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0%给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再予支付;工程交验(向建设方交验)后60日内,图腾公司向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签证、变更等所有资料),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进行核实,双方确认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合同还对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图腾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图腾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报送了《竣工结算书》,报送金额为4023184.65元。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随即向红旅公司报送进度报表。红旅公司委托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进行进度款跟踪审计。2018年9月11日,该公司作出(华春习进审[2018]036号)《进度款审核报告(第九期)》,该报告载明:送审价款57,232,135.61元,审定价款23,259,961.77元,其中亮化安装工程送审金额4,064,454.22元,审定金额766,137.11元。2019年8月14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进度款跟踪审计,并作出(华春习进审[2019]026号)《进度款审核报告(第十期)》,该报告载明:送审价款59,495,053.90元,审定价款35,537,572元,该报告中没有亮化安装工程的审计信息。上述两份报告均载明工程进度仅作为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工程造价以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图腾公司转款500,000元。现工程已经完工。图腾公司持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图腾公司申请对其所做的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经委托遵义天诚价格评估资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于2021年4月9日作出遵天价评字(2021)年第001号《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评估结果:工程造价为4,256,451.38元,其中1、景观亮化电气安装工程造价评估4,110,005.70元,2、景观亮化电缆安装工程造价评估(单列)146,445.68元。
在审理中,图腾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江西建工三建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45万元,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并成功冻结江西建工三建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后为支付民工工资,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同意通过法院向图腾公司拨付工程款150万元,图腾公司申请解除保全。该150万元江西建工三建司已支付履行完毕。后图腾公司再次申请冻结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00万元,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并成功冻结江西建工三建司银行账户内资金,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反担保,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冻结。
另查明:图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等。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系江西建工三建司设立的分公司。截止2019年6月30日红旅公司已向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4,859,217.55元。红旅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取得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项目已对外开园,进行了运营。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建工三建司依法取得了红旅公司位于习水县建设项目工程的总承包资格,后其分公司将该工程中亮化工程专业分包给图腾公司,图腾公司具有经营资质,且分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的行为得到总公司江西建工三建司的认可,所签订《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图腾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关于涉案工程款的确定问题,因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根据鉴定报告评估为工程造价4,256,451.38元,其中1、景观亮化电气安装工程造价评估4,110,005.70元,2、景观亮化电缆安装工程造价评估(单列)146,445.68元。图腾公司认为该评估结果的工程造价应包含施工过程中因被告的要求对相应的设备进行实地询价,所产生的费用50万元,但对此未予举证予以证明,不予支持。针对江西建工三建司认为该评估报告中单列的电缆安装工程造价146445.68元,因图腾公司把电缆线改为小直径,与规范和施工图不一致,且无接地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这部分不符合规范不合格,不应当计价的反驳意见,因该工程被告已接收并使用,且无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支撑被告辩解,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涉案工程的造价应认定为4,256,451.38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三建司向图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审计价格下浮25%,即为4,256,451.38元(1-25%)=3192338.54元。关于图腾公司认为工程款下浮25%计不公平,下浮过高致工程款计价低于成本,要求作以调整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图腾公司作为法人公司,应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工程项目实施后是否亏损是其公司经营的风险,同时图腾公司既未举证证明下浮低于成本价,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所称合同变更权,故其要求调整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已开园并开放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9年4月29日。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应视为交验行为,工程造价评估结论应视为审计价款,工程款审定后,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三建司已向图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00万元,故三建司还应向图腾公司支付工程款1,192,338.54元。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是江西建工三建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和江西建工三建司共同对图腾公司工程款承担责任。
对图腾公司诉请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向业主方交验后60日内,图腾公司向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签证、变更等所有资料),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进行核实,双方确认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图腾公司称于2018年08月30日将工程决算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发送,并为此提供QQ邮箱截屏佐证,该截屏上体现发送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附件为报价电子版,江西建工三建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邮箱的接收人不清楚,发送内容不明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且图腾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江西建工三建司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江西建工三建司接收后移送红旅公司的进行审计。从审计公司出具的报告,结合图腾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24日的竣工结算书看,图腾公司向江西建工三建司提供的“竣工结算书”仅为工程进度款资料,对已向江西建工三建司提供决算资料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图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江西建工三建司提供结算材料,工程价款未予确定,故对2021年4月9日前的利息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工程价款确定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合同未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一审法院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年利率确认为4.25%计算。
对图腾公司要求红旅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因涉案工程红旅公司和三建司未进行结算,且已向三建司支付工程款84,859,217.55元,是否欠付工程款不确定,图腾公司主张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图腾公司诉请的保函费,因提供担保是其申请保全时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担保方式不是唯一的,该支出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图腾公司与红旅公司之间合同也无此约定,故对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92,338.5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从2021年4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51元,保全费10,000元,鉴定费70,000元,共计121,551元,由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551元,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图腾公司申请证人夏某出庭作证。
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2.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确定问题;3.红旅公司应否在欠付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点问题;5.关于保函费。现分别评述如下:
一、《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红旅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在《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中约定,红旅公司将土城希望乐园工程发包给江西建工三建司施工。后图腾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签订《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中弱电集成系统部分分包给图腾公司施工。虽然没有红旅公司的书面认可意见,但在诉讼中,红旅公司认可分包事实及分包合同效力,故《贵州土城希望乐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系图腾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当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确定问题,《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为2016定额计价不下浮25%结算,此合同系图腾公司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两方的约定,表明该合同也系实际履行合同。该合同并未无效情形,应参照执行。同时,图腾公司在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估可能出现的偏差,这种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损失,是民事主体应当为其市场行为所负的商业风险,不能将之转嫁到民事行为的相对方。图腾公司既已与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约定了弱电集成系统专业分包合同的结算价格,则不论实际造价是高于该约定价格,还是低于该约定价格,双方都不能随意反悔或变更约定。因此,图腾公司上诉提出工程款下浮25%结算应为无效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红旅公司应否在欠付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中,图腾公司与红旅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红旅公司尚欠承包方江西建工三建司工程款,图腾公司要求红旅公司对江西建工三建司、江西建工三建司习水分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在《水上乐园亮化专业分包合同》中对付款时间并未有明确约定,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原判决以此认定工程欠款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并无不当。图腾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保函费。图腾公司主张因申请诉前保全支付保函费,该费用不属于诉讼必要成本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该费用的负担并未予以约定,图腾公司主张该款项的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图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52元,由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娄 强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马天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鸿雁
书 记 员  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