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229号之二
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XWDB9J,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海防**。
法定代表人:卞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034661X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黄海路南万佳装饰城**4033-N、4035-N。
法定代表人:许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9元,减半收取72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9.5元,由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董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