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49号
申请人: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QX474G,住所地睢宁县古邳镇山西村睢邳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成卫,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0352649E,住所地睢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泉电子产业园1号楼电商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93×××66、10×××49的银行存款385385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93×××6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支行)、10×××4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支行)的银行存款3853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结合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皓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