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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南开发区两山口钢膜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1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城南开发区两山口钢膜租赁站,住所地徐州市城南开发区潘塘两山口。 责任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申请人:***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经济 开发区金泉电子产业园1号楼电商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城南开发区两山口钢膜租赁站诉被申请人***、***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案外人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处的债权,以150985元为限。现原告称被告***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完毕,故申请解除对被告***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账户:32×××33)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账户32×××3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席 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