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6817号
原告:**,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0352649E,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金泉电子产业园1号电商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市宿豫区。
原告**诉被告***、***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该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6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