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03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204国道东、盐渎路北物联大厦2018室。
法定代表人:花金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国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华滋奔腾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景观大厦智慧谷科创大厦北区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请执行人上海国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华厦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