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力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建湖县鼎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880号
申请人:建湖县鼎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万嘉广场D区。
法定代表人:仇建娥,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坎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傅怀文,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孙占恩,男,1994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连云港灌云县。
被申请人:胡巧梅,女,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施正东,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盛源华庭49号楼。
负责人:孙青君。
被申请人: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新星商厦1111室。
法定代表人:叶兴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建湖县宝塔镇辛庄。
法定代表人:唐胜,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在建湖县冠华路国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育军,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湖县鼎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傅怀文、孙占恩、胡巧梅、施正东、南通中航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湖县鼎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盐城市建湖县宝塔镇潘渡等村省以上投资(耕地开垦费)土地整治项目(二标段),工程地点2016年盐城市建湖县宝塔镇(高港村、前庄居委会)”的水利工程价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8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湖县鼎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盐城市建湖县宝塔镇潘渡等村省以上投资(耕地开垦费)土地整治项目(二标段),工程地点2016年盐城市建湖县宝塔镇(高港村、前庄居委会)”的水利工程价款进行保全(停止支付),保全金额1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中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蒙